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租借细则

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

礼堂租借细则

  1. 1. 申请办法

a)  凡欲租用本会礼堂,须填写申请表格申明用途,出租与否,本会具有最后决定权,无须说明任何原 因。

b) 申请表格必须提交至下列地址:

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

SELANGOR AND KUALA LUMPUR HOKKIEN ASSOCIATION

41-C Jalan Hang Lekiu, 50100 Kuala Lumpur

TEL: +60-3-2078 3530/3531     FAX:  +60-3-2070 4612

c)   有意申请者,可在下述时间向本会秘书处索取申请表格。

星期一至星期五    :           早上9时至下午5时

星期六                        :           早上9时至下午1时

2. 特别折扣

租户如租用上述场地超过3天(以每天最少8小时计),租金特别折扣10%。如租用上述场地超过10天(以每天最少8小时计),租金折扣15%。

3. 额外收费

a)  礼堂租金只限使用礼堂内部所规定的空间。

b)  租户用过场地后,须负责清理遗留下的废物,包括舞台、墙壁、沟渠、地上等。使有关场地恢复干净,完整无损。如果租户没有及时清理,本会将派人处置,租户需付有关清理费。其他遗留在场地附近的物件如有碍本会活动的进行,本会有权将之迁移,搬运费由租户负责。

4. 保证金及场地租金缴交手续

a)  当租期已确定并获得本会批准租用后,租户必须在获准后3天内缴纳订金及保证金。若租户不准时缴纳保证金,租用批准作废。

b)  保证金不属租金之部分。

c)     租户必须在租用日10天前缴交全部租金,如不准时在租用日10天前缴清租金,本会有权取消租约,并充公保证金,及有权将礼堂转让给其他租户。

d)  如租户单方面提出取消或改期,订金将不获退回,若已付租金,租金则退还60%。若租户改期获本会批准,则租户必须另付订金及在租用日10天前付清相差租额。

e)  场地在租用后,如有损坏本会物件,或损坏本会基本建筑物,有关赔偿将从保证金中扣除,余存的保证金将免利息退回给租户。如果保证金不敷扣除赔偿,租户必需在接获本会催收单后在七日内照数补还,否则,本会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追讨之。若无须扣除保证金,本会在30日内将保证金免利息退还给租户。

f)    礼堂每一天保证金银额RM800.00 ; 投影机及荧幕之保证金每次RM400.00;会员与非会员应缴银额一样。

5. 租户须遵守

a)  场地用过后,租户或其代理人留在堂内之物件须在隔日(若隔日为假日,则在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时之前搬离,如过时将当租礼堂论,直到所有物件被清除为止。

b)  留放在租用场地的任何物件,由租户自理,本会概不负责该物件的安全与完整。

c)   租户不得将场地转让或转租给他人。

d)  所有场地布置由租户自理,如在额外时间布置,租金另计。(参见租金表内容)

e)  租户不得在本会基本建筑的墙壁上,柱子上加钉、贴胶纸或扫刷浆糊贴布告。此外非得允准,不能在本会建筑外悬挂彩旗、布条或牌楼装饰等。有关装饰设计如欲申请张挂,租户必须附上完整清楚的设计图,在未获允许前,不得擅自行动。上述的任何展示,须获政府当局的准证,租户必须遵守规定向当局申请,并将准证副本呈交本会。

f)   租户不得酗酒或携带含酒精饮料,伤风化或行为不检等作风不得在本会内出现。

g)  未经本会许可,租户不可擅自增加灯光设备驳接电线以免超出电力负荷,造成电流中断或意外。

h)  租用期间,若因与会者与公众人士进出本会而使本会物产或设备遭受损坏,租户必须赔偿。

i)    租用时间,无论基于何种原故造成与会者或公众人士伤亡或个人财物损失,本会概不负责。

j)     在租用期间出现的意外、疏忽而引起电流中断、漏水、火患、政府有关部门的限制或其他不可预知的天灾人祸,使到本会出租场地的收益,并因此遭致其他日期租户赔偿申诉。上述本会的损失及租户的损失,有关租户必须承担。

k)    若租用场地于租用期间任何时刻因水、火患、政府限制或任何天灾人祸无法或不适合出租或继续出租、租户不得向本会要求任何赔偿;租户的一切损失本会概不负责。

l)     租户必须确保活动秩序良好,若于租用期间或之后造成某些不良后果,本会认为有必要动用警卫人员维持秩序,一切有关费用须由租户承担。

m)  本会若发现租户违反本会租借细则或抵触有关条文,本会有权马上中止租户使用礼堂。本会有权随时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方式向租户取消租用协议,租户可索回部分租金,本会将视情况处理。至于停用场地后对租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户自己负责。

6. 通知书

由本会发出之通知书,一律平邮寄出或交至租户所提供的地址,即作为正式通知论,租户不能以邮误为由,提出异议。

7. 租借规则和条件

a)    租户必须先细读和同意遵守本会的租借细则,签署租堂申请书后则同等于接受本会出租场地的细则及所有条件。

b)    租户只可在出租场地上进行在申请表格中声明及获本会批准的合法用途。

c)    租户必须按照政府法律行事,若有关活动须向当局申请准证,租户必须遵守照办,以使在本会场所举行的集会合法化,并将准证副本呈交本会。若违反有关法律条文,租户必须负起法律上的责任。

d)    租户不可在租用地点进行任何违悖法律的活动,或会引起社会安宁受干扰的行动。

e) 本会发出的临时收据,并不等于本会出租礼堂的最后决定。租户必须获得正式收据后,租堂方正式生效。

8. 修改规则

本规则及其细则,本会随时有权增删修改之,而不必预先通知,租户不可异议。若是由于本规则及其细节的修改,遭致租户的不便或损失,本会概不负责或给予租户任何赔偿。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礼堂租借申请表

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租金表
出租时数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周日/公共假期/非办公时间 投影机/幕(电脑自备) 屏风每片
首4小时 RM520.00 RM720.00 RM200.00 RM20.00
其余每小时 RM70.00 RM90.00 RM50.00 RM20.00
全日

(8小时)

RM700.00 RM900.00 RM400.00 RM20.00
特别出租时段(无提供冷气、桌椅、音响等设备)只限周一至周五
5:30PM – 7:30PM RM160.00
订金 订金为租金之30%,最低订金RM200.00
保证金 礼堂保证金RM800.00;投影机及荧幕之保证金每次RM400.00
布置时间 布置时间免费,一小时为限,无冷气
礼堂出租时间 上午9时至晚上10时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5时

周六:上午9时至中午1时

礼堂容纳限制 最多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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